海上风电

时间:2024-6-20 分享到:

近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关于广东能源珠海高栏二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前公示》,两个项目规模共计1000MW,拟安装72台单机容量为14MW的风力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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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珠发改核准〔2024〕2号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利用风能资源,促进当地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意建设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405-440404-04-01-719291)。

项目单位为国华华发(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场址位于珠海市高栏岛、荷包岛以南海域,陆上集控中心位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虎片区电厂一路南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规划装机容量500MW,拟安装36台单机容量为14MW的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风力发电机组通过66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升压后通过1回500kV海底电缆登陆,转陆上电缆输送到陆上集控中心,以500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将通过自建的方式配置50MW/50MWh的储能,储能另行立项。

四、项目总投资为61795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23590.2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资本金以外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环保、水保设施与风电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内。

六、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海上风电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台风响应期间严格执行省和市防总有关指令。项目要严格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及时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检查。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核准意见附后。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依据分别是《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全省海上风电场址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4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结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1602号)、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复函、《珠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珠海市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支持国华华发(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核准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的函》、《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申请办理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表》、《营业执照》、《关于明确珠海高栏一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的说明》、《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请国华华发(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办理通航安全分析及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权证、接入系统批复、涉军影响论证、安全生产、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开工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全面落实竞配承诺,做好项目配储及海洋牧场等建设工作。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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